(2012)合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228号原告段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司小龙,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齐志航审 判 员 彭智明代理审判员 白开龙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吉清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