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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228号原告段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司小龙,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齐志航审 判 员  彭智明代理审判员  白开龙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吉清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