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龙法民三初字第3789-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中萍与张琴,望会,谢磊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望某,谢某,胡某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龙法民三初字第3789-2号原告李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雷晓卫,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望某,户籍地址广东省廉江市。被告谢某,户籍地址湖北省当阳市。被告望某、谢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琴,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第三人胡某某,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胡国河,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深龙法民三初��第37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望某、谢某各自名下价值93324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的银行存款。现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李某某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号,宗地号:T202-0150,房地产名称:XXXX,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以西、学府路北侧)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李某某人民币24222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三、解除对被告张某、望某、谢某名下价值93324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解除对其相应的银行存款冻结(详见查封或扣押清单)。审 判 长 熊 伟人民陪审员 何 晖人民陪审员 卢静萍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赖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