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余瓶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郭小春与厉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春,厉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余瓶商初字第253号原告:郭小春。委托代理人:石千华。被告:厉觉良。原告郭小春(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厉觉良(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倩楠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郭小春及委托代理人石千华、被告厉觉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厉觉良因承揽建筑工程缺乏资金周转,向原告郭小春借款总计111000元。被告于2010年6月2日,同年8月28日和2011年1月29日,同年10月1日分别出具借款合同、借条为凭,分别载明2010年7月1日,同年9月27日和2011年2月29日、同年10月31日前归还。之后四笔借款期限均已逾期。2012年4月21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利息总计33000元,被告于同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至同年四月底归还10000元,五月底归还1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1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33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偿还借款违约金111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14750元(自2011年7月1日起暂算至2012年6月11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5.56%的四倍计算,利随本清)。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三份,用以证明被告分别于2012年6月2日、2010年8月28日、2011年1月29日向原告借款共计70000元以及相关约定的事实。2、借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11年10月1日向原告借款41000元以及相关约定的事实。3、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12年4月21日出具欠条,欠原告利息33000元的事实。被告辩称:2012年6月2日、2010年8月28日、2011年1月29日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0000元属实的,但后面2011年10月1日、2012年4月21日写下的借款其实是利息,利息是按10%计算的,被告还了原告一部分利息,后还不出利息了才又写的两次共计74000元的借款。被告只同意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过高被告是不同意支付的,而且被告现在没有钱支付给原告。被告对其辩称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中,经被告质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3,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是借款而是高利息,被告不同意支付。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1符合有���证据的采信规则,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3,因原告已认可被告关于该两张借条实为利息的抗辩,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被告因工程建设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0年6月2日、2010年8月28日、2011年1月29日向原告借款共计70000元,并分别于借款当日签署借款合同,对借款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约定,被告需按照月利率10%向原告支付利息。2011年7月起,因被告不能按时归还利息,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后,被告于2011年10月1日、2012年4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款共计74000元的借据及欠条各一份。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还款,是导致本案纠纷的责任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厉觉良归还原告郭小春借款7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厉觉良支付原告郭小春逾期还款利息14750元(自2011年7月1日起暂算至2012年6月11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56%的四倍计算,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厉觉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24元,减半收取962元,由被告厉觉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24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代理审判员 张倩楠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缪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