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宋某某,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原某某,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花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