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铜中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辛梅英与陕西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梅英,陕西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铜中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辛梅英,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十字兰溪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关信,董事长。辛梅英与陕西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豪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1)铜仲裁决字第1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豪公司未自觉履行裁决义务,辛梅英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于2012年3月26日向江豪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辛梅英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993.22元、负担仲裁费790元。本月28日江豪公司向本院递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请求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院在对江豪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审查过程中,经与双方沟通,辛梅英与江豪公司于2012年6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本月7日各自履行了相关义务。当日江豪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辛梅英亦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仲裁委员会(2011)铜仲裁决字第13号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卫宁审 判 员 项 欣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