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上海鸿晶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鸿晶石材装饰有限公司;深圳市嘉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136号原告上海鸿晶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丹路****。法定代表人李丰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耕,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嘉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和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写字楼07-01Biv>法定代表人周福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文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