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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宋云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宋云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丰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云刚,农民。因犯盗窃罪,2008年8月1日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1年11月5日被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辩护人黄国辉。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字(2012)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云刚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云刚及其辩护人黄国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6年12月25日夜间,被告人宋云刚伙同宋春宇、冯会艳(此二人已判刑)在遵化市东坝世纪家园小区,将齐金利的一辆红色松花江面包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5000元。2、2007年1月4日夜间,被告人宋云刚伙同宋春宇、冯会艳在天津市东丽区福山北里3号楼楼下,将张春青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0000元。3、2007年3月中旬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宋云刚伙同宋春宇、冯会艳在唐山市丰润区岔河镇高坨村卫民修理厂,将刘卫民的一辆绿色汽油三马子车盗走,价值人民币800元。4、2007年3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宋云刚伙同宋春宇、冯会艳在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横沽一村,将刘春安家的一辆蓝色巨力牌农用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200元。5、2007年4月2日夜间,被告人宋云刚伙同宋春宇、冯会艳在天津市宁河县岳龙镇东未甸村,将王立新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改装翻斗车盗走,价值人民币5250元。6、2007年5月初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宋云刚伙同宋春宇、冯会艳,将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大吴庄村村委会的一台22千瓦电动机盗走,价值人民币2000元。同夜,又将该村张凤山停放在家门口的一个改装农用车车斗盗走,价值人民币80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云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宋云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供认。辩护人黄国辉对指控被告人宋云刚犯盗窃罪没有异议,主要辩称,被告人宋云刚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所犯行为情节一般,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宋云刚在法定刑以下处刑。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宋云刚伙同宋春宇、冯会艳(此二人已判刑)多次在遵化市、天津市、唐山市等地盗窃作案,共窃得物品价值人民币5505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6年12月25日夜间,被告人宋云刚伙同宋春宇、冯会艳在遵化市东坝世纪家园小区,将齐金利的一辆红色松花江面包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失主齐金利陈述,2006年12月26日7时许,发现昨晚停放在遵化市东坝世纪家园小区的冀B×××**红色松花江面包车被盗。(2)、证人张某证言,从宋春宇手中购买红色松花江面包车一辆,还有一个机动车行驶证。(3)、唐山市丰润区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4)、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从张某手中扣押松花江面包车一辆、机动车行驶证一个,发还失主齐金利。(5)、同案犯宋春宇、冯会艳的供述。(6)、被告人宋云刚供述作案经过,其供述与上述证据之间互相印证。2、2007年1月4日夜间,被告人宋云刚伙同宋春宇、冯会艳在天津市东丽区福山北里3号楼楼下,将张春青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失主张春青陈述,2007年1月5日7时许,发现昨晚停放在天津市东丽区福山北里3号楼楼下的津Y×××**黑色桑塔纳轿车被盗。(2)、唐山市丰润区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3)、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发还物品清单,发还张春青桑塔纳轿车一辆。(4)、同案犯宋春宇、冯会艳的供述。(5)、被告人宋云刚供述作案经过,其供述与上述证据之间互相印证。3、2007年3月中旬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宋云刚伙同宋春宇、冯会艳在唐山市丰润区岔河镇高坨村卫民修理厂,将刘卫民的一辆绿色汽油三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失主刘卫民、任长丽陈述,2007年3月中旬的一天网上,停放在唐山市丰润区岔河镇高坨村卫民修理厂的一辆绿色汽油三轮车被盗。(2)、唐山市丰润区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3)、同案犯宋春宇、冯会艳的供述。(4)、被告人宋云刚供述作案经过,其供述与上述证据之间互相印证。4、2007年3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宋云刚伙同宋春宇、冯会艳在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横沽一村,将刘春安家的一辆蓝色巨力牌农用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2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失主刘春安陈述,2007年3月的一天,停放在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横沽一村自家门前的一辆蓝色巨力牌农用车被盗。(2)、唐山市丰润区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3)、同案犯宋春宇、冯会艳的供述及同案犯冯会艳对盗窃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6)、被告人宋云刚供述作案讲过,其供述与上述证据之间互相印证。5、2007年4月2日夜间,被告人宋云刚伙同宋春宇、冯会艳在天津市宁河县岳龙镇东未甸村,将王立新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改装翻斗车盗走,价值人民币525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失主王立新陈述,2007年4月2日夜,停放在天津市宁河县岳龙镇东未甸村自家门口的一辆改装翻斗车被盗。(2)、证人高某证言,20某,曾借用宋春宇的一辆翻斗车拉钢渣。(3)、唐山市丰润区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4)、同案犯宋春宇、冯会艳的供述。(5)、被告人宋云刚供述作案经过,其供述与上述证据之间互相印证。6、2007年5月初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宋云刚伙同宋春宇、冯会艳,将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大吴庄村村委会的一台22千瓦电动机盗走,价值人民币2000元。同夜,又将该村张凤山停放在家门口的一个改装农用车车斗盗走,价值人民币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失主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大吴庄村村委会张振岭陈述,2007年5月的一天晚上,本村村北供水处的一台22千瓦电动机被盗;失主张凤山陈述,2007年5月的一天晚上,停放在家门口的一个改装农用车车斗被盗。(2)、唐山市丰润区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3)、同案犯宋春宇、冯会艳的供述及同案犯冯会艳辨认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4)、被告人宋云刚供述作案经过,其供述与上述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另查明,2008年4月1日,河北省玉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群众举报,将驾驶被盗车辆的被告人宋云刚抓获。被告人宋云刚如实供述了伙同宋春宇、冯会艳在天津市西青区等地多次盗窃作案的犯罪事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08)青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宋云刚在天津市西青区盗窃作案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玉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08)青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宋云刚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云刚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私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宋云刚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宋云刚于2008年4月1日被玉田县警方抓获时,虽如实供述了盗窃作案的全部犯罪事实,但因被抓获时驾驶的交通工具为被盗车辆,且该事实已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08)青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所确认,属于人赃俱获,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天津市有关司法机关没有就被告人宋云刚供述的其他犯罪事实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的行为,不能成为认定自首的依据,故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宋云刚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但被告人宋云刚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宋云刚属于从犯,经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云刚与其他同案犯分工明确,所起的作用是实施盗窃作案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不宜区分主从犯,应当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依法判处,故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宋云刚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云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国强审 判 员  顾智娟代理审判员  杨亚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