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民一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徐伟与梁海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825号原告徐伟。委托代理人李中全,广西胜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荣萍,广西胜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海彪。原告徐伟诉被告梁海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撤诉。案件受理费901元,因原告撤诉而减半收取450.5元,由原告徐伟负担。审 判 长 李立勋人民陪审员 周荣贵人民陪审员 刘菊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宪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