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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法民初字第633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6335号原告李某某,女,194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唐某、钟某某,重庆市南岸区大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194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68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6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一子,均已成年。被告脾气暴躁,长期对原告进行打骂,双方经济上不平等,家庭收入由被告一人掌管。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2月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曾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本院于同年11月24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从上一次判决不准离婚距本次起诉时,间隔期间不足六个月,且无新情况、新理由,其本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谢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