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裁字第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艾平与被执行人王祖高赠与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齐艾平;王祖高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1164号申请执行人齐艾平,女。被执行人王祖高,男。申请执行人齐艾平与被执行人王祖高赠与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的(2012)莲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齐艾平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将登记在王祖高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兴村小区3#-3-4-3号(产权证号为110011007II-8-2-34**)房屋产权过户至其名下。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6月4日,本院依法向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发出(2012)莲执字第0116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登记在王祖高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新兴村小区3#-3-4-3号(产权证号为110011007II-8-2-34**)房屋产权过户至齐艾平名下。申请执行人齐艾平于2012年6月4日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1164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