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公执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陈晋明、任曼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陈晋明;任曼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公执字第0000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负责人和春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晋明,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曼村,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晋明、任曼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西证经字第18033号公证书、(2011)西证执字第245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陈晋明、任曼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本院多次督促下被执行人陈晋明、任曼村主动履行了本案全部案款及执行费用共计364316.98元,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01)西证经字第18033号公证书、(2011)西证执字第24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党锴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