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668号原告金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以家长正在劝合,双方有复合可能为由,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鲁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