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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668号原告金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以家长正在劝合,双方有复合可能为由,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鲁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