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许某与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么某(又名么继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董立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毕双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