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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民终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杨胜合与乐清市正宇开关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胜合,乐清市正宇开关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民终字第3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胜合。委托代理人:詹文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正宇开关厂。负责人:刘存东。委托代理人:金美来。上诉人杨胜合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1)温乐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申请了证人张某、杨某出庭作证,以证明其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期间因工受伤的事实。经审查,上述证人证言属二审中新的证据,且对其是否予以采纳将直接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1)温乐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胜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挺骞审 判 员  杨宗波代理审判员  蔡蓓蓓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曾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