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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白生英与曹振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生英,曹振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332号原告白生英,男,1949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五里湾乡。委托代理人白能斌,男,1983年4月5日,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告曹振国,男,33岁,汉族,干部,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生英诉被告曹振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生英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生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生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白生英负担。审判员 杜 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春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