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王某。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