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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王某。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