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象云、饶国亮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云,饶国亮,刘某英,王某平,潘某萍,龚某儿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9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云,农民,家住铅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吴琼,浙江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饶国亮,农民,家住上饶县。2008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赏彩霞,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英,农民,家住横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王小赟,浙江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平,农民,家住铅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潘某萍,农民,家住浙江省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次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龚某儿,农民,家住余姚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云、饶国亮、刘某英、王某平、潘某萍、龚某儿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勋文、被告人王某云、饶国亮、刘某英、王某平、潘某萍、龚某儿及辩护人吴琼、赏彩霞、王小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11月期间,方某春(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王某云及陶某龙、舒某华、杨某荣、诸某明、邹某梁、杨某彪、赵某仁(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先后合股,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横江村、武陵桥村、慈溪市匡堰镇、逍林镇等地,租赁被告人龚某儿及姚某霞、余某、沈某芬、胡某仙(均另案处理)住处等地,以筒子牌九“二八杠”的形式,招徕刘某罗、裘某、李某、张某、欧某、冷某等数十人聚众赌博。在该赌场中,被告人王某云系阶段性参股,被告人刘某英、王某平及吕某林(另案处理)保管头钿,被告人潘某萍及诸某明(另案处理)招揽赌客,被告人饶国亮及吕某林、白某辉、赵某明、赵某梅、“赵六仔”(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中多次放高利贷,陈某华、林某、舒某华、李某茂、“老眯”(均另案处理)等人做桌角,李某明、宋某、郝某冰、“小宝”(均另案处理)等人护赌,官某荣、肖某旺、张某兵、熊某清、李某、方某明、“老乔”(均另案处理)等人望风。2011年11月25日,慈溪市公安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涉赌人员70余人。期间,该赌场共计抽头人民币数百万元以上。其中,被告人王某云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饶国亮非法获利人民币0.6万元,被告人刘某英非法获利人民币0.1万元,被告人潘某萍非法获利人民币0.42万元,被告人龚某儿非法获利人民币0.76万元。被告人王某云、王某平、潘某萍、龚某儿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云、饶国亮、刘某英、王某平、潘某萍、龚某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方某春、陶某龙等人的供述笔录、证人刘某罗、裘某、李某、张某、欧某、冷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暂扣款票据、被告人饶国亮的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及各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云、饶国亮、刘某英、王某平、潘某萍、龚某儿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饶国亮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饶国亮、刘某英、王某平、潘某萍、龚某儿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云、王某平、潘某萍、龚某儿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饶国亮、刘某英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吴琼、赏彩霞、王小赟分别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云、饶国亮、刘某英减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平、潘某萍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云、饶国亮、刘某英、潘某萍、龚某儿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随案扣押的涉案赌资,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饶国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3年2月2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刘某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2年7月2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王某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五、被告人潘某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六、被告人龚某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2年7月1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七、被告人王某云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饶国亮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刘某英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潘某萍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四千二百元、被告人龚某儿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七千六百元,继续予以追缴;随案扣押的涉案赌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慧人民陪审员 梁 鲁 红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