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相民调初字第05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谢升姜与刘秀刚、王保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升姜,刘秀刚,王保珍,吴长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相民调初字第0551号原告谢升姜。委托代理人赵龙秀。被告刘秀刚。被告王保珍。被告吴长玉。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升姜与被告刘秀刚、王保珍、吴长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升姜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升姜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升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为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谢升姜负担。审判员 干文建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 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