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胡疆威与邬明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疆威,邬明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734号原告:胡疆威(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901011739),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邬明基(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702161718),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疆威与被告邬明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疆威撤回对被告邬明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胡疆威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孔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