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吴商初字第020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吴江市永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永通管业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商初字第0206号原告吴江市永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松陵镇交通南路79号。法定代表人凌振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中港路北。法定代表人顾菊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永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江市永通管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80元,由原告吴江市永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建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珩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