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裁字第01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桂芳与被执行人刘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桂芳,刘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1053号申请执行人邱桂芳(又名邱丽、岳丽),女,汉族。被执行人刘爱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邱桂芳与被执行人刘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的(2009)莲民三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桂芳于201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454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刘爱玲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均无信息。2012年6月5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爱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尚朴路支行存款4800元,并于2012年6月6日在扣除执行费973元后将余下款项3827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邱桂芳,邱桂芳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因申请执行人邱桂芳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爱玲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2年2月29日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已执行3827元,未执行507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105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桂芳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刘爱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