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谯民一初字第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清雨与崔绍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雨,崔绍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332号原告:王清雨,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崔绍亮,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雨诉被告崔绍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雨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清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王清雨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张 祥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东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