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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61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挚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任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挚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618号原告宝鸡市挚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峪泉路。法定代表人宋涛,执行董事。被告任鹏,男,住宝鸡市峪泉路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挚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任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挚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挚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挚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鸡市挚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文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