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江汉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鲁铭丹与彭伟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铭丹,彭伟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鲁铭丹,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伟文,女,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汉巡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44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78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67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彭伟文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45846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者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齐贵元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