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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党凤贤诉被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风贤,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917号原告党风贤委托代理人程涛被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宏利委托代理人傅蔚雯委托代理人刘洋原告党凤贤诉被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凤贤及委托代理人程涛、被告委托代理人傅蔚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原告党凤贤之夫胥庆美,因年老智力衰退,于2011年3月19日3时50分许从西宝高速公路宝鸡方向201km+400m处,由北向南横穿高速公路时,被由东向西行驶的货车当场撞亡。原告认为其夫死亡的原因是该路段未完全封闭,被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漏洞,负有重大过错,遂要求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则认为被告施工路段隔离设施按要求摆放到位,符合国家标准,不承担过错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党凤贤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元)。二、上述款项履行后,原、被告双方就此次纠纷再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生效。审 判 长  王维佳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笑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