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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935-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曹某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曹永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935-2号申请���行人曹某某。法定代理人高甲,系某某之母。被执行人曹永建(又名曹永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3)长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永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永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曹永建存款人民币38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