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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美民一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海南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庄丽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庄丽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事由:附件:主送:抄送: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美民一初字第859号原告海南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府一横路华宇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林一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青,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仕贤,海南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职员。被告庄丽琴,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振兴三横路宇建花园A2幢904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诉被告庄丽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南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庄鑫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