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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沧民终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20-01-03

案件名称

赵树才、付占亭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赵树才;付占亭;任俊云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沧民终字第1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树才,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渔民,住沧州市渤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占亭,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海兴县。原审被告任俊云,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沧州渤海新区。上诉人赵树才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2)黄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树才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树才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树才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上诉人赵树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姝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