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沧民终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20-01-03
案件名称
赵树才、付占亭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赵树才;付占亭;任俊云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沧民终字第1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树才,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渔民,住沧州市渤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占亭,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海兴县。原审被告任俊云,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沧州渤海新区。上诉人赵树才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2)黄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树才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树才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树才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上诉人赵树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姝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