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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刑执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学安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学安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2286号罪犯李学安,男,1968年6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了(2011)甬宁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该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浙甬刑二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6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学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学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学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学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代理审判员  曾娇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