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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一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瑞与杨大年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杨大年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304号原告杨瑞,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伟,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利华,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大年,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春芳,女,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逸超,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诉被告杨大年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瑞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025元。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孙晓凤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