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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沧民终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9-10-28

案件名称

王发成、田勤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发成;田勤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沧民终字第1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发成,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白秀兰,女,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勤学,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委托代理人李海涛,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上诉人王发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1)任民初字第2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发成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发成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发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永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