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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执字第8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孙志明、于双德与刘忠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明,于双德,刘忠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841-1号申请执行人孙志明,住威海市申请执行人于双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忠阳,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孙志明、于双德与被执行人刘忠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0)荣成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