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岐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魏建国与魏金锁担保贷款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锁,魏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岐执字第00166号申请人魏某锁,男,一九五七年四月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某国,男,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魏某锁与被执行人魏某国担保贷款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岐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魏某国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魏某锁于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39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魏某国分期履行了全部案款,申请人魏某锁已领取案款,本案已全部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岐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席 蛟执行员 晁宽宁执行员 孙晓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维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