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民一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孙惠霞与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惠霞,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滑民一初字第101号原告孙惠霞,女,1985年2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罗红军,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男,1985年9月20日生。原告孙惠霞诉被告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惠霞的委托代理人罗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文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惠霞诉称,被告王文于2010年12月10日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利息月息1.5%,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0万元及利息。被告王文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文于2010年12月10日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打有借条,双方约定利息月息1.5%,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派出所证明、借据1张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该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虽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文不予还款。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惠霞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案件受理费6137元,由被告王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大勇审 判 员 高兴华人民陪审员 冯 舒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郭有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