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济铁执异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莱芜市舜发典当有限公司与王建忠、朱娜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舜发典当有限公司,王建忠、朱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济铁执异字第135号案外人:莱芜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莱芜市舜发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建忠、朱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芜市舜发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忠、朱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莱芜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莱芜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称:1、我方于2011年11月19日与王建忠、朱娜达成抵债协议,由王建忠、朱娜以位于莱城区晨辉花苑A3号楼3单元202、C36号房产估价647360元折抵欠我方当金及息共计555800元。同日,我方向王建忠、朱娜支付差价91560元,王建忠、朱娜将房产交付异议人。2、异议人已取得该房产的合法的所有权,并实际占有该房产,并已将该房产出租。请求依法撤销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1)济铁执字第135号裁定,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莱芜市舜发典当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依据是莱芜市凤城公证处于2011年11月30日出具的(2011)莱风城证执字第111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为莱芜市舜发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为王建忠、朱娜,执行标的1071303.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同日在当地房管局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朱娜名下的位于莱城区鲁中东大街晨晖花苑A3号楼西一单元西户房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芜市舜发典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持已生效的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院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案外人莱芜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债协议约定王建忠、朱娜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过户手续,直到在抵债协议签订后近半年的时间才向本院提出异议,其在合理的期限内未能积极行使其权利显然存在过错,且两被执行人在本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和查封裁定时,均没有提出房屋抵债协议。故双方签订的抵债协议,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不能对抗本院的查封。本院作出的(2011)济铁执字第135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莱芜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甲军审 判 员 牛 犇代理审判员 蒋彦增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孟祥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