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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民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彦虎与被告杨雪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0036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莉霞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焦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