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民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彦虎与被告杨雪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0036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莉霞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焦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