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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催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河北敬业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敬业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民催字第41号申请人河北敬业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授权委托人:仇立尽。申请人河北敬业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04月0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票据号码为xxx,金额为10万元整,付款人为成都科星印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四川远望创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1年12月15日,付款日期为2012年06月15日的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敬业钢结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周熙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朱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