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205执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2-06-10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张翠翠、宋景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翠翠;宋景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205执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翠翠,女,汉族,1982年7月28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被执行人:宋景勤,女,汉族,1975年1月3日生,住开封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9)豫0205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23日当事人双方就被执行人宋景勤名下位于开封市××王××区××小区××楼××单元××层东户的房产进行议价。于2020年5月30日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在京东网平台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宋景勤名下位于开封市××王××区××小区××楼××单元××层东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3393071),买受人孙莉娜(身份证号:4102041952××××××××)通过竞买号26952776以5656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宋景勤名下位于开封市禹王台区清华园小区5号楼二单元一层东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3393071)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孙莉娜(身份证号:4102041952××××××××)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孙莉娜时起转移。二、解除对上述位于开封市禹王台区清华园小区5号楼二单元一层东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3393071)的查封。买受人孙莉娜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户志刚审判员 张文阳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若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