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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奉执民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埼信用社与许志敏、缪锡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奉执民字第781号原告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埼信用社与被告许志敏、缪锡芬、吕存辉、魏学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的(2011)甬奉莼商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埼信用社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吕存辉的银行存款55984元。该款在支付执行费4508元后,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受偿案件受理费7266元、借款44210元。经查询银行、房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许志敏、缪锡芬、吕存辉、魏学花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四名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埼信用社不能提供四名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5月23日,被执行人许志敏、缪锡芬尚应归还给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埼信用社借款本金25579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吕存辉、魏学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甬奉执民字第78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助理审判员  宣小虎助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梅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