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一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关于朱某某与安徽省霍邱县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叶集办事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安徽省霍邱县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叶集办事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0230号原告:朱某某被告:安徽省霍邱县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叶集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安徽省霍邱县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叶集办事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审判长 余 琴审判员 孟 庆 怀审判员 许涛二0一二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程 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