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高飞与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飞,徐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814号原告高飞,男,生于1983年3月25日,汉族,住靖边县红墩界镇,农民。被告徐良,男,约35岁,汉族,住靖边县双家湾,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飞与被告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飞于201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飞负担。审判员 畅 博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