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襄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建民与高栋良、襄城县统计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民,高栋良,襄城县统计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446号原告:陈建民,男,1959年10月28日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常建伟。委托代理人:岳宏伟,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栋良,男,1976年5月6日生,汉族。被告:襄城县统计局,住所地襄城县。法定代表人:郑联卿,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栋良,身份见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法定代表人:罗天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锦,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民诉被告高栋良、襄城县统计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民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陈建民负担。审判员 张双召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任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