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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吴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0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辛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谢安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