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吴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0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辛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谢安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