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青年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胜迪,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建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白振平,经理。申请执行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18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给付欠款52667元、违约金12883元、诉讼费146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65000元,申请执行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放弃余款2016元的执行。现本案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1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刚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