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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桃与王沛、高杨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桃;王沛;高杨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763号申请执行人李桃,女,192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王沛,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被执行人高杨,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申请执行人李桃与被执行人王沛、高杨继承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4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桃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执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王沛、高杨对申请人李桃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碑执字第007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治峰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柳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