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城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钱淑梅与藏光喜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淑梅,臧光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城民初字第82号原告钱淑梅。被告臧光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淑梅与被告臧光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淑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若斐审判员 李怀元审判员 王 洁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梁光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