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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城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钱淑梅与藏光喜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淑梅,臧光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城民初字第82号原告钱淑梅。被告臧光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淑梅与被告臧光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淑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若斐审判员  李怀元审判员  王 洁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梁光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