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潘吉友与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吉友,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王建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021号原告潘吉友。委托代理人欧洋洪。被告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柏良。委托代理人王立江。被告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长林。委托代理人胡妙安。被告王建伟。委托代理人马悦铨。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吉友诉被告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王建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王建伟于2012年6月6日以涉嫌刑事犯罪失去人身自由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或者中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王建伟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屠国均审 判 员 张浙丽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