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宛民商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玉东与河南省南阳市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东,河南省南阳市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民商初字第544号原告赵玉东,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被告河南省南阳市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南阳市××××国道。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东与被告河南省南阳市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地址,未能找到被告公司,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玉东的起诉。审判长 王鹏飞审判员 吴国恩审判员 苏 珂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沈宗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