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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7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0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李志杰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志杰;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714号原告李志杰。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堰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郭卫宾。委托代理人郭红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三堰村四组)。负责人李超,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杰诉被告三堰村村委会及三堰村四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志杰于201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李志杰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