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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余学乃与蒋雪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学乃,蒋雪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86号原告:余学乃,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蒋雪光,男,42岁,汉族,职业不详,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学乃诉被告蒋雪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学乃于201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学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学乃撤诉。本案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计55.5元,由余学乃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自